关于重申工信部对互联网网站显著标明备案号和链接要求的通知

2019-11-12

尊敬的客户:

您好!

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第33号)第十三条的规定,要求“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按照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近日收到通知,管局将定期核查网站信息。如您的网站目前未按要求在网站底部添加备案编号及超链接,将会依规受到处罚,请尽快在网站底部添加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上添加工信部备案系统首页(www.beian.miit.gov.cn)的超链接。

感谢您对我公司长期以来的理解与支持!

河南电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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